yu928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恕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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